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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鐘育敏
相 對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物受託人)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蘭孟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末按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惟受託人於管理、處分時,均應依信託本旨為之,而與受託人可自由管理處分其自有財產之情形迥然有別。
此觀信託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及第24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
是信託財產有其獨立性,於抵押權人兼為信託財產登記名義人之情形下,如其以抵押權人之身分聲請拍賣抵押物,並將其以受託人身分另列為相對人,此時聲請人與相對人實質雖為同一人,仍應認此聲請已具備形式上對立之當事人而為適法。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債務人蘭孟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墊款、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①4,440,000元②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①134年11月3日②135年5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蘭孟憲於104年1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3,700,000元,借款期限至 124年11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蘭孟憲自105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 3,637,852元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蘭孟憲已於 105年 5月17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
又雖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受託人實為同一人,惟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依前開說明,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且聲請人仍得列自己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個人借款契約書影本1件、放款主檔查詢、催告函暨其收件回執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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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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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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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東區 │路東段│953 │建│1,528.95│10000分之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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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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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建築式樣├─┬─┬─┼──┬─┬─┤ │
│ │ │ │ │ │十│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 │主要建築│ │ │ │ │ │ │利│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範│
│ │ │ │ │ │ │ │單│ │ │單│ │
│ │號│ │ │房屋層數│ │ │ │ │ │ │ │
│ │ │ │ │ │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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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臺南市東區林│臺南市東│16層樓房│81│81│平│鋼筋│16│平│全│
│ │80│森路1段132號│區路東段│鋼筋混凝│.3│.3│方│混凝│.8│方│ │
│ │ │十樓之9 │953地號 │土構造 │3 │3 │公│土構│0 │公│ │
│ │ │ │ │ │ │ │尺│造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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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路東段114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 │
│共有部分:路東段114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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