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王怡中
相 對 人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杰
債 務 人 許柏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許柏玲於民國105年2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5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債務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100,000元。
又債務人雖已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 六甲段 │199 │建│99.78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5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主要│陽│電│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積│ │ │梯│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建築│ │樓│ │ │
│ │號│ │ │ │ │ │ │ │單│ │ │梯│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材料│台│間│位│ │
├──┼─┼──────┼────┼────┼─┼─┼─┼─┼─┼──┼─┼─┼─┼───┤
│001 │91│臺南市歸仁區│臺南市歸│3層樓房 │49│47│47│14│平│鋼筋│6.│6.│平│全部 │
│ │ │六甲里民生十│仁區六甲│鋼筋混凝│.3│.9│.9│5.│方│混凝│75│00│方│ │
│ │ │二街33號 │段199地 │土造 │9 │7 │7 │33│公│土造│ │ │公│ │
│ │ │ │號 │ │ │ │ │ │尺│ │ │ │尺│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