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348,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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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陳榮杰
相 對 人 李和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4年4月1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相對人對其負有債務之證明文件,然依前開說明,於本件聲請得否准許之法定要件並無影響,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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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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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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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七股區  │三聖段│2250│水│539.43  │4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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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七股區  │三聖段│2251│田│2841.41 │4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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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七股區  │三聖段│2395│田│243.91  │4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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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臺南市│七股區  │三聖段│2398│田│332.73  │40分之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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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臺南市│七股區  │三聖段│2400│建│760.49  │3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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