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拍,368,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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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林辰宇
相 對 人 林宗明
曾秀蘭
林坤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 104年8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8月6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

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 7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借據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4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拍字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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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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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白河區  │關帝段│687   │旱│3697.00 │全部│
├──┴───┴────┴───┴───┴─┴────┴──┤
│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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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白河區  │關帝段│687-1 │旱│250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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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曾秀蘭權利範圍25分之12                    │
│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宗明權利範圍25分之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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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臺南市│白河區  │關帝段│687-2 │旱│250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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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坤概權利範圍25分之12                    │
│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宗明權利範圍25分之13                    │
├──┬───┬────┬───┬───┬─┬────┬──┤
│004 │臺南市│白河區  │關帝段│687-3 │旱│250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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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相對人林宗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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