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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陳順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阮翠貞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阮翠貞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後,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翠貞執行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之必要,經本院於105年7月5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相對人阮翠貞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已於105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為之,致本院無從就債務人有無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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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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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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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年5月3日 │100,000元 │104年5月3日 │CH666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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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8月9日 │50,000元 │104年8月9日 │CH64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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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4年8月9日 │100,000元 │104年8月9日 │CH64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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