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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383號
聲 請 人 洪令宜
相 對 人 程昆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壹拾伍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5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附表編號1、3、4、8、13、15所示本票之到期日原記載為「104年4月31日」、「104年6月31日」、「104年9月31日」、「104年11月31日」、「105年4月31日」、「105年6月31日」,惟4、6、9、11月並無31日,依一般交易觀念或社會習慣,應合理解釋此到期日記載係指該月之最後一日,即應以104年4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5年4月30日、105年6月30日為到期日,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5年度司票字第1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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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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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4月30日(│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 │ │原記載104年4月│ │ │
│ │ │ │31日,應解釋為│ │ │
│ │ │ │104年4月30日)│ │ │
├──┼──────┼─────┼───────┼──────┼─────┤
│002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5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03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 │ │原記載104年6月│ │ │
│ │ │ │31日,應解釋為│ │ │
│ │ │ │104年6月30日)│ │ │
├──┼──────┼─────┼───────┼──────┼─────┤
│004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9月30日(│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 │ │原記載104年9月│ │ │
│ │ │ │31日,應解釋為│ │ │
│ │ │ │104年9月30日)│ │ │
├──┼──────┼─────┼───────┼──────┼─────┤
│005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8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06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7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07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10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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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11月30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 │ │(原記載104年 │ │ │
│ │ │ │11月31日,應解│ │ │
│ │ │ │釋為104年11月 │ │ │
│ │ │ │30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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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4年12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10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5年1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11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5年2月28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12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5年3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13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5年4月30日(│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 │ │原記載105年4月│ │ │
│ │ │ │31日,應解釋為│ │ │
│ │ │ │105年4月30日)│ │ │
├──┼──────┼─────┼───────┼──────┼─────┤
│014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5年5月31日 │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015 │103年11月3日│10,000元 │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TH0000000 │
│ │ │ │原記載105年6月│ │ │
│ │ │ │31日,應解釋為│ │ │
│ │ │ │105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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