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票,1725,201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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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725號
聲 請 人 顏志銓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SALDANA DENNIS RELAMPAGOS(丹尼斯)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SALDANA DENNISRELAMPAGOS(丹尼斯)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37,080元,到期日為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並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其票據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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