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票,1803,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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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鄭銘堅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蔡慧琪即蔡瓊慧、周定輝聲請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蔡慧琪即蔡瓊慧、周定輝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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