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票,1905,2016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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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905號
聲 請 人 林俊吉
蘇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發票日為民國105年6月10日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2,5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5年9月1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本票之發票人為第三人和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麗惠、王松樺,相對人陳道生非本票發票人,而聲請人對發票人以外之第三人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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