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繼,2140,2016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張永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張瑞安(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5年8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婉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