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司繼,2761,2017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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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2761號
聲 明 人 莊良吉
莊清凱
莊清評
莊宗興
莊清文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莊良吉、莊宗興、莊清凱、莊清評、莊清文為被繼承人莊王翠媚之繼承人,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及106年4月11日通知聲明人應於5日內補繳,該通知分別於105年11月24日及106年4月17合法送達聲明人,惟聲明人迄今仍並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回執及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憑。

是以,聲明人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薛建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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