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婚,436,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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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馨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人豪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4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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