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家簡,9,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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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9號
105年度家聲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珮筠
李嘉齡
李品誼
兼 上三人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李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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