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家親聲,205,20160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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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吳○儀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良間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05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9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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