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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陳宗豪
代 理 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陳佩琪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程序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1行及理由欄第2頁第11行、第15行中關於「黃靖蓉」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靖容」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盧亨龍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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