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家訴,41,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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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東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楊瓊林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7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8,8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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