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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70號
原 告 吳義全
被 告 吳金茂
詹秀英
吳素里
吳宗瀚
吳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提出被繼承人陳紅沛之遺產相關文件供本院計算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被繼承人陳紅沛之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陳紅沛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上開裁定已於105年7月26日寄存送達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佃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可參(參見本院105年度家補字第161號卷第22頁至第23頁),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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