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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6號
反訴 原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
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
陳佳伶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3,870元,然其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提出民事變更反訴聲明狀(見本院卷五第473頁),將原請求之129萬5,109元及其利息,擴張為152萬3,309元及其利息。
是本件應以該擴張後之金額152萬3,309元為反訴訴訟標的金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147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萬3,870元,尚應補繳2,27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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