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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79號
抗 告 人 林佳惠
相 對 人 路家慶
趙晧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5 年6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司拍字第269 號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林佳惠於民國104 年8 月底,在另一位借款人翁碧蓮的臉書上看到她在找加盟(頂讓),故那時有與翁碧蓮接洽頂讓加盟事宜,但由於抗告人的信用不良,故無法辦理貸款,翁碧蓮就先讓抗告人簽立了一張新臺幣(下同)50萬元的本票和頂讓契約書,之後抗告人就一直在詢問貸款問題,問了玉山、台新、新光、華南、青創,均因抗告人信用不良無法辦理貸款,所以翁碧蓮在9 月初找了一位台中楊代書辦理民間私人貸款,第一次抗告人沒到,但翁碧蓮一直跟抗告人說,她會幫抗告人賺錢,說楊代書人很好,到時還款很好商量,所以第二次就約9 月中,這次抗告人就有去簽約、土地抵押,中間辦理時楊代書說她處理就好,抗告人因貪心所以就沒注意狀況,在麻豆戶政辦完之後,又到新營翁碧蓮所經營的茶米樂那邊簽約,但楊代書只拿一式二份的合約書出來簽約,抗告人沒有這份簽約書,在9 月24日時約時間洽談,抗告人那時有要求匯30萬元至抗告人郵局簿子裡,故抗告人實收現金只有30萬元,另外60幾萬元現金則全由翁碧蓮拿走,但抗告人一直覺得很奇怪,翁碧蓮說頂讓加盟只要100 萬元,但在9 月初已簽1 張50萬元本票,加起來是150 萬元加盟金,跟當初說的不一樣,而且也一直沒讓抗告人開店,店址是在佳里區新生路156 號,故這期間抗告人完全沒收入,哪來的錢還債權人,而債權人光利息就要24,000元了,在交易時就已扣走10至12月利息72,000元,到105 年1 月4 日翁碧蓮才叫抗告人開店做生意,而翁碧蓮在12月底時無故歇業,開店時又沒人支援,材料必須由抗告人去新營載,一直拖延到2 月份,抗告人的店依然無法開成,後來在2 月中就談解約,期間抗告人完全沒有收入,楊代書的債權人要求利息24,000元,當然是無力償還等語。
二、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94年度台抗字第270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104 年9 月24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1,000,000 元予相對人路家慶、趙晧均各二分之一,擔保其對相對人於104 年9 月24日所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且經依法登記,嗣抗告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等情,業據提出抵押借款收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堪信屬實。
原審就相對人之主張及其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認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堪以認定,而為准許拍賣系爭抵押物之裁定,並無違誤。
抗告人雖主張其實收現金僅30萬元、利息過高無力償還,及與翁碧蓮間有頂讓加盟契約之糾紛云云,惟此等抗辯內容核均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前開說明,應由抗告人另循訴訟程序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故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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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 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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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官田區 │番子田段│728 │田│660.00 │2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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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官田區 │番子田段│728-91│建│108.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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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一│二│三│四│合│面│主要│陽│過│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建築│ │ │ │範│
│ │號│ │ │ │ │ │ │ │ │單│ │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層│層│層│計│位│材料│台│樑│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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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6│臺南市官田區│臺南市官│4 層樓房│54│50│48│30│18│平│鋼筋│24│0.│平│全│
│ │04│隆田里2 鄰新│田區番子│鋼筋混凝│.3│.7│.8│.5│4.│方│混凝│.2│99│方│ │
│ │ │生街46巷19弄│田段728-│土造 │6 │0 │9 │8 │53│公│土造│9 │ │公│ │
│ │ │87號 │91地號 │ │ │ │ │ │ │尺│ │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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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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