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再聲免,1,2016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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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林岳勳
代 理 人 郭家祺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件:
一、製作具體之清償統計表(包括台端清償之債權人、清償金額、清償日期及清償比例等)。
二、說明台端主張以下清償行為之具體對象為何?
㈠於民國(下同)103年6月23日,清償5,000元。
㈡於103年7月25日,清償1,192元。
㈢於104年2月至今,清償金額為235,315元。
㈣所謂「有憑據清償金額為541,507元」為何?清償憑據為何?請陳報收據或清償證明文件到院。
三、台端所稱清償金額比例已達總債務金額20%以上之計算式及計算依據為何?並請具體陳報實際清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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