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22,201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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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債 務 人 魏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聲請人稱目前任職於建群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請提出①在職證明書;
②105年4月至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需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
三、債務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如何分擔撫養費用?
三、請說明聲請人、聲請人父親魏清池、母親魏邱罔鉗,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老人年金、老農年金、退休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
四、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父親魏清池、母親魏邱罔鉗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7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五、債務人二子黃瑋龍、黃竣暄分別為80年1月4日、81年6月27日生,均已成年有工作能力。
該二人是否有工作收入並給付債務人魏玉雪撫養費,或分擔房租、水電費?如有,請詳載其每月(或每年)給付之金額分別為若干。
如無,請述明原因。並請陳報該二人於104年度之收入資料。
六、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更生計畫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10,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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