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36,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聲請人 賴嘉偉即賴漢章
代理人 吳健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件:
㈠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白底有紅色圓形圖案者)「正本」。
㈡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載,聲請人尚有債權轉讓「合作金庫資產管理公司」之資訊,然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內均未記載有關上開資產管理公司之名稱、地址、電話、債權金額、債權發生之原因及種類,亦未記載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地址、電話、債權發生之原因及種類等資料,請對此補充說明。
㈣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㈤聲請人稱任職於大亞電線電纜線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㈥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㈦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㈧聲請人是否曾向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洽談個別協商?如有,則自何時開始清償?還款條件為何?並提出個別之協議書、每月繳款證明;
如無,請聲請人立即向上開資產管理公司申請「個別協商」,並將協商詳情(應繳協商總金額、每月應繳分期款金額、利率、分期之期數等)、雙方達成之協議內容或無法達成協議之具體緣由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