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62,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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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62號
債 務 人 林家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件:
一、陳明台端於何時與前最大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達成和解及債務清償之詳情(包括和解條件、清償之時間、金額及清
償債務之資金來源),請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陳報台端所繼承包括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土地之繼承狀況,包括:
㈠前開3筆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載明全部共有人之姓名)。
㈡繼承前開3筆土地之繼承系統表;
各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㈢陳報各繼承人因繼承前開3筆土地之相當於應繼分之比例及台端所繼承相當於應繼分之比例及相當於應繼分比例之
土地價值(請詳列各筆土地價值金額之計算式)過院參辦

三、陳報臺南仁德鄉農會對聲請台端所繼承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及強制執行標的(除崑崙段341及353地號遭假扣押外,崑崙段340地號並未遭查封扣押)。
四、陳報台端配偶施介仁於102、103、104年度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各類所得清單。並請說明台端配偶現為臨時工之
工作概況(包括工作地點、工作項目及每月所得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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