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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素琴
代 理 人 林志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件: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債務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受其配偶扶養,每月扶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等語:
⒈請債務人提出受配偶扶養每月9,3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⒉債務人之配偶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
或是否有其他願意擔保、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
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配偶或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
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
願意擔任債務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⒊又倘債務人有覓得工作,請主動陳報本院工作內容、公
司(全稱)連絡方式、每月薪資各為何,並檢附相關在
職證明及薪資單等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稱曾於民國97年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
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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