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194,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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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淑庭
代 理 人 黃雅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3.聲請人於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記載資料整理表債務人月平均收入欄填載新台幣(下同)28,000元,復於聲請狀填載每月薪資約25,000元,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薪資28,000元,並提出薪資證明為證,請聲請人據實說明每月薪資收入究係為何?
4.若依聲請人於聲請狀所稱薪資收入每月約25,000元,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三分之一,約8,000元,每月剩餘17,000元,惟必要支出包含膳食費、交通費、租金、勞健保費、醫療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及生活雜支等等每月合計19,199元,以聲請人所列上開收入如何支應上開支出?聲請人所列收入金額恐有不實?或是尚有其他收入可供支出?或支出虛列?請聲請人詳實說明並提出資料釋明。
5.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膳食費、交通費、租金、勞健保費、醫療費、水電瓦斯費、電信費及生活雜支等,請提出證明文件。
6.聲請人所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標的為「台南市○○路00巷0號12F之3(四房一廳)」,惟戶籍係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又若如聲請人所述租賃房屋係為方便工作,請聲請人說明有何承租四房一廳房屋之必要?居住於租賃房屋人數及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再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租賃房屋出租人為黃國明,其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是否即為聲請人戶籍謄本所載前配偶黃國明?並請提出每月有支付房租8,000元之證明(如匯款明細等)。
7.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於何處?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何分擔?
8.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9.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10.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8月9日起至105年8月9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 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 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1.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 函等)。
12.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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