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205,201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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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劉宏明
代 理 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附件:
1.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2.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3.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收入來源為擺夜市、打零工之薪資所得,每月平均薪資15,000元,惟並未提出任何釋明資料,請聲請人說明聲請人之學歷、專業能力為何?打零工內容及地點,並陳報雇主資料,擺夜市販售何物?應詳細說明營業情形(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收入等),併請提出相關資料。
4.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雖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必要支出依臺南市105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448元計算,惟仍請詳加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8月18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聲請人個人必要基本生活費各若干?項目各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
5.請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同住家屬之關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房租、水費、電費、瓦斯費、室內電話電信費、家庭雜支等)如何分擔?
6.應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7.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3年8月18日起至105年8月1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9.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10.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 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 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 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未據實陳報即屬隱匿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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