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消債更,73,201608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許嶧宸
送達代收人 陳嘉升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附件:
1.聲請人協商時任職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當時投保薪資為31,800元,請說明自該公司離職原因為何?如為非自願性離職,請說明是否領有資遣費或失業補助(含受領時間及金額);
如為自願性離職,請說明有無受領員工福利金或其他相關給付(含受領時間及金額)。
2.更生程序需符合有固定收入足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要件,請說明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如有,請提供任職公司名稱、營業所在地及每月受領薪資相關憑據等資料?若無,是否可提供擔保履行更生方案之事證(如具有相當資力者出具之保證書),或請儘速尋求正職及提出就業證明,以加速本件之審理。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