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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0號
債 務 人 潘榮芳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件:
一、聲請人收入切結書稱職業為家庭代工,自民國100至今之每月平均工作收入僅1000元至3000元不等。
請詳實說明家庭代工之工作內容為何?自何時起開始家庭代工?工作地點?受雇於何人?雇主連絡方式?薪資計算標準若干?並提出雇主書立之證明書過院參辦。
二、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3年1月起迄105年9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三、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103年5月起至105年5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稱每月平均收入僅約2,000元,生活所需不足部分,由女兒潘貞君支付。
請說明臺南市○○路○○○街000號房屋係何人所有?目前是否與其他家屬共同居住(載明稱謂及人數)?家庭生活費用如何分擔?女兒潘貞君之職業及經濟條件為何?
六、請說明聲請人是否已領有政府或社福團體、慈善團體之補助或其他津貼(例如兒少扶助、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如有,應陳報期間、領取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轉帳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應據實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聲請人請說明已受領勞保老年一次性給付之時間、金額及受領後款項之流向,並應提出受領款項之存摺影本及款項支出相關事證。
又聲請人受領之時間如為聲請清算前二年,請說明為何未據實記載,並應重新提出聲請前兩年之收入狀況。
九、本件若經准許,進行清算之程序費用約需新臺幣10,000元(視情形多退少補),須先行預繳,且不可分期繳納,有無能力繳納?倘無法繳納請自行撤回本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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