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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盧星妤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盧星妤准予暫免繳納清算程序費用。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所需費用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盧星妤(下稱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審核完畢;
茲因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應有必要費用之支出,本院前曾酌定相當之數額裁定命聲請人預納在案,然聲請人收受該裁定後以書狀陳明:目前罹患糖尿病及甲狀腺癌,無法從事壓力太大或太勞累之工作,以致工作收入不穩定,且尚有年幼之女兒要扶養,無經濟能力負擔程序費用等情,並提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閱其財產所得明細表屬實,可認聲請人對其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之事實已為相當之釋明,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應准予聲請人暫免預納本件清算程序必要費用,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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