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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宗彥
上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又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債權憑證影本及分配表影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回執影本、債權金額計算書、本院 104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書影本及臺灣臺南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影本各乙件,然其聲請之相對人身份證統一編號有誤致人別不明,本院為審查本件是否符合破產之要件並釐清相對人是否正確,於民國(下同)105年8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一、相對人之正確姓名及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相對人完整姓名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相對人之財政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如附表不動產之登記謄本(需登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等事項,上開裁定業已於105年8月12日送達聲請人並經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嗣於105年8月18日(本院收文日為105年8月19日)陳報補正稱「…陳明本件相對人蘇東園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然迄今仍未補正上述第二至第四項應補正之事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附表:相對人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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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財產種類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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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安南區鎮安段│
│ │1622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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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南市安南區鎮安段│
│ │1623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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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南市安南區鎮安段│
│ │1624-1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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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
│ │293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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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
│ │294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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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南市安南區長安段│
│ │296地號(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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