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簡上,138,2016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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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蔡合作
被上訴人 吳克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兩造應到庭。

二、被上訴人於庭期5日前請先具狀說明系爭車輛買受人史源豊係經由何程序買受系爭車輛(被上訴人於原審陳述車輛係賣給中古車商,並請一併陳報中古車商姓名、營業地址及該中古車商估價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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