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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3號
被上訴人 天翔影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麒翔
兼訴訟代理 王承宇
人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鐘明宗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即明,上開審判長之權限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亦準用之,此觀之同法第272條規定自明。
二、被上訴人應於主文所定期限內,就所主張之損害詳細敘明並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一)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主張因系爭車禍受有營業損失之詳細理由及證據(被上訴人主張與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訂有合約,應提出詳細合約內容資料),又被上訴人所提出之統一發票與系爭車禍有何直接關聯性?(二)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於附帶上訴狀主張車輛損壞修理費為新臺幣28,500元,並主張有105年1月7日匯豐永康廠結帳清單,惟並未提出上開資料,應補正提出。
另提出被上訴人天翔影視有限公司之車輛於車禍後確有交付匯豐公司修理之證據,應提出車輛受損照片、修復後照片,修理項目及給付修理費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工資及零件金額各若干?應分別列明)並提出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三)被上訴人王承宇所受傷害在台南市立醫院做如何之治療?出院後身體狀況如何?有無至其他醫院做何治療?因上開傷勢有二個月無法工作之證據為何?(四)被上訴人王承宇之學、經歷,從事何工作?每月有薪資收入22,000元之證據資料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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