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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翁綉玲
被 上 訴人 顏銘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實,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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