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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蘇錫添
視同上訴人 陳蕎程
被上 訴 人 黃淑惠
兼訴訟代理人 郭仲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孟珊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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