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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蔡瑪麗
被 上訴人 曾雯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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