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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振能
訴訟代理人 藍國峰
被上訴人 樽龍文創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永貴
訴訟代理人 邱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伍逸康
法 官 周素秋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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