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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楊金智
訴訟代理人 楊水福
被上訴人 謝國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拆屋還地所涉及之土地及地上物,兩造所呈權利狀態牽涉另案即本院105年度南簡字第18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分割方案,有使當事人就此訴訟關係為說明及攻防之準備必要。
二、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70條之1之規定,再行準備程序。
請兩造務必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遵期到庭,以利訴訟適速進行。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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