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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5號
上 訴 人 陳逸軒
訴訟代理人 吳宗翰
郭逸斌
被上訴人 洪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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