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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以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栢舟間聲請裁定更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聲請狀上相對人陳栢舟之繼承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雖列陳栢舟為相對人,然陳栢舟已於民國103年6月25日死亡,經本院於105年6月27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姓名、住址(即陳栢舟之繼承人姓名、住址),惟聲請人迄今尚未補正,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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