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聲,156,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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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王林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如附表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貴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1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上訴人,該案目前已判決駁回上訴。

聲請人認為該案相對人護理契約變造偽造、支付命令寄存送達不合法、證人供詞與事實矛盾,不服判決,為聲請再異(似為再審之誤),故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聲請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當事人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及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要件。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但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亦明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聲請人應自行注意,不得為上開違法用途,否則將處上述金額之罰鍰,併此敘明。

四、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陳淑卿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 彬
附表:
一、104年4月27日準備程序
二、104年5月26日準備程序
三、104年6月5日勘驗程序
四、104年10月5日準備程序
五、104年11月2日準備程序
六、104年12月2日準備程序
七、105年1月4日準備程序
八、105年6月23日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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