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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余爵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12月4日、105年1月27日、3月2日、4月27日、6月8日庭期之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之當事人,惟其僅陳明本件聲請係為明瞭開庭內容,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經本院發函命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函文於105年9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然其迄今仍未補正,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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