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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更㈠字第1號
聲 請 人 泰坦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自立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民國105年5月4日本院所為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百零四年度訴字第一九0三號給付價金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與蘋果世界有限公司即原告間104年訴字第1903號給付價金事件,聲請人為明瞭民國105年4月12日庭期之開庭內容全貌,以提出攻防,認有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規定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給付價金事件,於104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經核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903號給付價金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表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瞭解開庭內容全貌以提出攻防之意旨,堪認其就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已有敘明,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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