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366,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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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許瑞麟
以上原告與被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請求被告給付之總金額),併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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