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427,201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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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7號
原 告 邱素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9,8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之面積1平方公尺=39,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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