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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 告 曾明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及臺
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墳墓墓主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132 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00 元;
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遭被告占用之面積為276 平方公尺,該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740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440 元【計算式:(1,100 ×132 )+(740 ×276 )=349,44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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