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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告 陳昱元
以上原告與被告柯勝峰等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即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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