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05,補,563,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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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告 林巧茹即昀新美容坊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慧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45,7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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