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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王新嘉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上列原告對被告劉益宗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9,1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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