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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78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月敏、陳鵬程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系爭土地及建物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及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1)及其上1420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該擔保物價值為2,031,000元,有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105年6月7日南院崑105司執清字第38903號通知拍賣無實益函文可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擔保物之價額低於債權額,自應以擔保物之價額為準。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03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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