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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告 鄭村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景聰間請求變更會員名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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